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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柳市镇智广村离吕庄河约20米远处有一家私人铆钉厂,主要从事产品切割与清洗工作。近日,铆钉厂负责人陈某甲、陈某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图文无关) 3月24日,乐清市环保局柳市分局智广片区执法人员在吕庄河附近进行巡查时,发现旁边的民房里有人正在清洗铆钉。经过现场检查,他们发现这是一幢四层楼的民房,一楼摆放着各种切割、清洗机器,还有一桶用于抛光产品的光亮剂,楼上其余几层为住房。 “在一楼的墙角处我们发现了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现象。”环保执法人员介绍,他们在一楼的墙角处发现有管道接入,产品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正通过这条管道,经过墙角直接向外流出,渗入地表,因管道破损,还有一部分废水直接流出。执法人员对外排管道中的废水进行取样,后经检测发现,该厂排出的废水水样中铜含量为286mg/L,超出标准限值572倍以上,已达刑事立案标准。乐清市公安局柳市分局遂介入调查,次日,该铆钉厂两名负责人及污水排放操作员被刑事拘留。 近日,记者跟随环保执法人员来到柳市镇智广村这家铆钉厂附近,该工厂已经停产关闭。在厂房外看到废弃的两条管道,其中一条半埋在地下,管道的尽头延伸至房屋旁的杂物堆,墙角处的洞口已用石头堵住,地面和管道口还能看到残留的铜末。“现在还有很多作坊主因为不懂法,认为抛光废水没有污染,不会涉及刑事责任。”环保执法人员说。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记者从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自 2014年全市“五水共治”工作打响以来,市检察院共审结提请逮捕污染环境案件169件309人,其中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54件258人,分别占比91.1%和83.4%;受理审查起诉146件361人,除8件尚未审结,其余案件起诉率高达98%,法院均作有罪判决,有效打击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来源:乐清日报全媒体记者 林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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