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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无侵权者或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
●见义勇为者遭受伤害的,可适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保护见义勇为,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小艳解读民法典涉见义勇为条款时如是说。
对心脏骤停的老人实施心肺复苏,致老人肋骨骨折,施救者被老人子女告上法庭;小学生扶起摔倒的阿姨,却被误会为撞人者,赔了3000米医药费……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遇见小偷追不追、碰到抢劫管不管、人掉水里救不救”,不时成为社会热点新闻,考验着公众的良知和法度。
“因为法律上见义勇为责任风险的不确定性,让好人难当,好事难做。”刘小艳告诉记者,民法典出台前,民法通则第109条及侵权责任法第23条,对见义勇为者的求偿权进行了规定,但对于见义勇为者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是否可以免责未进行规定。正是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制,导致实践中大量案件无法可依,裁判尺度也不一致,其中有些判例要求见义勇为者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更是加大了人们对要不要见义勇为的顾虑。
“法律,不仅对社会行为起到规制作用,同时也引领着公众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民法典涉见义勇为条款为我们的见义勇为者,为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好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刘小艳介绍说,按照民法典第183条、第184条规定,因见义勇为而导致自己受伤的,应该由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无侵权者或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可要求受益者适当补偿。同时,因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导致被救助者损害的,一律免责,“比如做心肺复苏时将被救者的肋骨压断,施救者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有的时候,施救人并非专业人士,情急之下出于好意去帮助人,可能给受助人造成伤害,如果这时法律要求救助者还要承担责任,难免让人在出手前产生顾虑。”刘小艳特别指出,民法典第184条的免责条款彻底解决了大家的后顾之忧,为见义勇为者可能遭遇的风险撑起了一把法律上的“保护伞”,鼓励大家“该出手时就出手”,消除了人们对“扶还是不扶”“要不要救”的顾虑。
“当然大家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时,还是应该尽量注意救助的方式方法,尽量给自己给他人减少伤害。”刘小艳补充道。
在刘小艳看来,民法典见义勇为免责条款规定的最大意义在于,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和保护,为社会善行进行了法律上的托底,彻底为好人消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
检察机关如何在司法办案中落实民法典见义勇为条款?刘小艳表示,检察机关特别是民事检察人员要正确理解见义勇为条款所体现的立法理念和价值选择,面对此类社会热点案件时,要坚决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遵循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最大的保护,为社会公众提供正确、清晰的价值指引。
“有一些案件中没有侵权人或侵权人无赔偿能力,受益者可能也囊中羞涩,这时见义勇为者又遭受伤害的,我们可适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为弘扬社会正气贡献检察力量。”刘小艳补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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