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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一切社会活动,归根到底就是为了下半身.
教师不能和学生谈恋爱 真好就毕业后!否则就应该开除!有犯法就法办!!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对有监护、师生、管理等关系的,性同意年龄应改为18周岁;对男女年龄差不超5岁的恋爱对象,性同意年龄仍保持14周岁;对其他一般情况,性同意年龄提高至16周岁。
所谓性同意年龄,是法律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考虑,采取家长主义原则,对幼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的一种限制;换言之,未达一定年龄的幼女,法律确认其并不懂得其中危害,故而即使同意发生性行为,也被认为无效。
大色狼即便糖衣炮弹、花言巧语骗得了幼女同意,依然被认为是对幼女的性侵,必须承受严厉的法律制裁。
我国当前的性同意年龄是14岁,相比很多国家16岁甚至18岁,无疑是偏低的。在性方面并不开放的我们,在性同意年龄方面,反而给予了更多“自由”。只可惜,这种“自由”显然正被某些坏人在利用。
最近的“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一个是已经40多岁且精通法律有钱有地位的老男人,一个是年仅14岁饱尝生活不幸且在经济上完全依赖于前者的小姑娘。这样的两个人,地位完全不对等。
鲍毓明以收养之名,在并未办理也不可能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下,与其生活在一起,且在三个多月后就发生了性关系。女孩刚满14周岁,写过《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鲍毓明很明白,只要女孩事后不能证明当时不同意,就难以被认定为强奸。
这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当被害人群体处于14到18周岁之间,与犯罪人又有监护、师生、管理等特殊关系时,犯罪人经常会以对方同意为由进行辩护。
为什么我们的师生恋,可能传为佳话,而国外只要曝光师生恋,老师大概率会去坐牢?因为老师被认为是在利用特定地位实施性侵,只要学生未成年,大多数国家都认为,老师犯了强奸罪。
无论是老师顺水推舟“拿下了”女学生,还是高管养父巧使手段“拿下了”养女,这种关系都不可能正常;如果视其为正常,那一定是我们的法律有漏洞。
利用特定地位性侵,除了老师对学生、养父对养女,还有医生对患者、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等等。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可能会利用优势地位对未成年女性进行强迫或诱导,令其陷入弱势地位或孤立无援状态,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8岁大有必要。
法律当然也要考虑到“两小无猜”的情况,如果发生关系的男女双方年龄相差不多,是青梅竹马的恋爱关系,性同意年龄维持在14岁仍属恰当。此即所谓的罗密欧朱丽叶条款。
既不属于“两小无猜”,也不存在利用特定地位,一般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岁是合适的。N号房事件后,韩国已经拟将性同意年龄提高到16岁,我们也应该做出类似改变,帮助小红帽远离大色狼。
性同意年龄的规定,毕竟是对性的自主决定权的一种限制,自然不能说越高越好;但是,面对利用特定地位的性侵案件频发,刑法确有必要及时作出改变,以便更好发挥规制机能和保护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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