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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李久春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亲属及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擅自扩大项目建设投资规模;违反生活纪律,败坏家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贷款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
李久春身为金融系统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滥权妄为,浪费国家巨额资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并给公共财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经济上疯狂敛财,将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败坏家风,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久春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李久春简历
李久春,男,汉族,1952年9月生,辽宁辽阳人,1968年12月参加工作,1973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大学学历。
1970.12—1982.09 解放军46师战士、排长、副连职干事
1982.09—1989.12 黑龙江省商务厅集体商业办科员、监察室副科长、科长
(1984.06—1986.06黑龙江大学党政干部基础科学习)
1989.12—1994.02 黑龙江省体改委流通处科长、秘书处副处长
1994.02—1998.10 黑龙江省体改委生产处处长
1998.10—1999.05 黑龙江省驻五常促农工作队副队长
1999.05—2000.09 黑龙江省体改委推荐企业上市处处长
(1998.03—2000.09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本科函授学习)
2000.09—2001.02 黑龙江省体改办产业与市场体制处处长
2001.02—2003.12 黑龙江省体改办助理巡视员
2003.12—2005.06 黑龙江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厅级)
2005.06—2011.01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2011.04—2013.01 龙江银行党委委员、监事长
2013.01—2013.08 黑龙江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龙江银行党委委员、监事长
2013.08—2015.10 黑龙江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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