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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补习辅导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规定》要求,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但不得设立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校外培训机构其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宿舍场所应满足其培训类别、规模及不同年龄段学员对住宿条件的需求。以小学生为招生对象的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4层,以中学生为招生对象的培训场所所在楼层不得超过5层。
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楼下或楼上不得是餐馆、仓库、企业等易燃易爆易污的场所。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服务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厨房应与培训场所完全分离。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规定》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业务熟悉、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
从事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请在职中小学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兼课,其聘用人员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校外培训机构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面向普通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类培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以及我省有关学科教学管理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不得有“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不得出现上文化课程、赶进度等加重学生学习负担的培训行为,不得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不得进行各类虚假招生宣传。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辅导、培训等,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规定》要求各地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教育部门牵头,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人社、应急管理、住建、城管、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等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建立长效服务管理制度。
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办理。
《规定》还指出,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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