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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陕西省府谷县检察院督促保护明长城镇羌堡行政公益诉讼案、甘肃省敦煌市检察院督促保护敦煌莫高窟行政公益诉讼案、福建省晋江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安平桥文物和文化遗产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督促保护薛福成墓及坟堂屋行政公益诉讼案、山西省左权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八路军杨家庄兵工厂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江西省龙南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客家围屋行政公益诉讼案、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督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德邻公寓行政公益诉讼案、浙江嵊州市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共浙江省工作委员会旧址行政公益诉讼案、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督促保护崔家坝镇鸦鹊水村滚龙坝组传统村落行政公益诉讼案。
各地检察机关办理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丰富多样,既为各类别文物公益诉讼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办案经验,也为该领域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立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从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所涉的文物类型来看,包括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传统建筑、传统村落等;从线索来源看,有群众举报、代表交办、文物部门或其他机关、组织移送、刑事检察案件发现、专项排查发现等;从监督方式来看,既有行政公益诉讼,也有民事公益诉讼;从监督的具体情形看,包括法人违法施工破坏文物、文物被违法改建或占用、文物被盗掘受损、产权人擅自修缮或无力修缮致文物受损等;从被监督对象来看,包括地方阅批、文物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破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等。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作为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持续推进,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针对该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强化案件办理,注重办案实效,推动法律完善,加强案例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
案例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诉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盗掘古墓葬 委托评估 回填修复
违法行为人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相关罪名,并对文物造成实际损害,检察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文物修复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谢某某提供作案工具及车辆,与杨某某、李某某等8人共同盗掘乌图布拉格土墩墓(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后因盗洞塌方渗水,盗掘行动被迫停止。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认定,盗掘人员采用掏挖盗洞的方式进行盗掘,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博乐市院)在审查谢某某等9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一案时,发现上述9人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该案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
为确定盗掘行为对古墓葬造成的损害价值,博乐市院委托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进行现场勘察、评估修复费用,该所出具《关于博乐市乌图布拉格1号墓群(乌图布拉格土墩墓)被盗墓葬现场勘察报告》,确定墓葬盗洞深处已达墓葬封堆下中部位置,已接近墓室,盗掘行为已对墓葬本体造成了严重破坏;结合新疆伊犁地区同类型土墩墓的发掘工作,初步判断被盗乌图布拉格土墩墓所属年代为战国至汉代时期,从墓葬规模来看,其体量巨大,等级较高;依据国家文物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盗挖区域盗洞回填修复费用为人民币44592.24米。
2020年5月22日,博乐市院决定对谢某某等9人盗掘古墓葬违法行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于同日在国家级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同年6月22日,博乐市院向博乐市文旅局发出征询函,征询其是否对谢某某等9人提起诉讼。该局书面回复尚不具备起诉能力,请博乐市院按照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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