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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微商教父”因用个人微信收款,不仅补交45%的个税,还被罚到破产。该消息爆出后,引发全社会的关注。
临近3月1日,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新规即将实施,又有网传消息称,自2022年3月1日起,微信、支付宝的个人收款码不得用于经营性收款。近4年的数据将被追查,一旦数额较大需按4.5%补税,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2月15日,微信和支付宝回应称,以上说法为谣言。
针对追查近4年个人收款码数据,并补税的消息,微信和支付宝均表示,以上说法为谣言。
据红星新闻报道,微信支付方面表示,根据财付通公司(即微信支付的主体公司)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对新规的理解,3月1日之后,个人收款二维码仍可继续使用,其中部分具备明显经营行为的用户需按照规定升级为经营收款码,平台会在用户升级前会保留一段时间作为过渡期。
上述负责人还表示,监管部门将会在近期公布明显经营行为的标准。如符合升级标准,微信收款助手将下发消息通知,未收到通知的用户不会受到影响。
2021年10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收款条码支付提出系列管理要求。
与此同时,条码支付也被纳入监管,对个人收款条码的使用规范做出具体规定,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当时有消息称,“微信、支付宝收款码不能用于经营收款”。这一消息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
11月27日,央行有关人士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该说法系误读。
使用“码牌”或者打印封装的二维码的商户,需要向收款服务机构(如微信、支付宝等)申请转为商用收款码,但消费者日常支付体验和感受不会受到影响。
1月5日,财付通在“微信支付智慧生活”在“腾讯微信支付关于收款条码现行使用情况的说明”中表示,微信支付积极深入研究新规要求,经全面、充分评估客户的支付需求,现就过渡期内的收款条码使用情况予以说明:目前,微信支付个人收款码和商户收款码都能正常使用,日后若涉及相关调整,将另行通知。
业内人士表示,主要由于近几年频发“跑分”、“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同时,个人账户并不计入商户经营资金,税务方面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的嫌疑。个人收款码限制远程收款功能后,可能变成动态收款码,不再具备打印功能。如有扫码收款需要,可申请特约商户收款码。
近日自称“微商教父“的龚文祥,在其社群内部解释称,解散社群“触电会”、退出微商行业的原因是被查税。
基金君从社交网络上查到,龚文祥“致全体触电会老会员最后一封信”的微信消息截图显示,近期他“收到了工商税务公安法院等专案组的联合查处,公司已经破产,高额处罚个人已经到了负债累累,卖房卖车,倾家荡产,身无分文的灭顶之灾地步。”因此,他创立8年的个人微商社群触电会到了“寿终正寝”的时候。
公开信中讲到,此后为其新社群付费“一定要打公账”。“无论你过去4年还是现在只要是微信收款的,被大数据检测到未来一定是按照你微信收款总额45%补交个人所得税。”
此后,网络便时常有传闻,个人收款码将被追查近4年的数据,一旦数额较大需按45%补税,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从3月1日起,不仅个人二维码迎来新规,个人存取现金业务也将迎来新规。
自2022年3月1日起,央行等三部门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现金具有匿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往往被利用来进行洗钱、逃漏税等不法行为,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尤其是在如今非现金支付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现金使用占比不断下降,普通储户大额现金使用已经比较少见。
董希淼称,所以,三部门出台新规,参照国际通行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有助于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打击非法的现金使用需求,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减少洗钱等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对《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证监会令〔2022〕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第十条关于个人现金存取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1号令的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遏制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资金安全和利益。
近年来,电信诈骗、非法集资、非法传销、跨境赌博、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仅2021年,公安机关共侦办电信诈骗案件37万余起,受害者遍布全国各地。其中,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犯罪分子利用现金匿名、难以追踪的特点,偏好使用现金进行交易活动。金融机构依法适当加强对现金存取款活动的管理,有利于防范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实践经验看,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洗钱风险管理,发现了不少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保护了人民群众资金安全。
如2021年9月,一对老年夫妇到郑州某银行取现9.5万元,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取款用途时,老人告知要买保健品,因担心老人受骗,工作人员反复劝说老人谨防受骗。期间,因老大爷没带身份证无法取大额现金,大爷说外面有保健品公司的人送他过来取钱,并坚持让保健品公司人员送他回家拿身份证。工作人员在大爷回家取身份证过程中,不停劝导、安抚老太太,并联系民警。最终经过民警与工作人员的劝阻,为老人挽回9.5万元的经济损失。
再如2018年9月,有老人在一名30多岁男子的陪伴下要求到武汉某银行取款10万元,在取款过程中,老人对于钱款的用途闪烁其词,对与同来的男子关系说法不一,而男子只在远处看着老人,情形较为异常。银行工作人员本着对客户负责的精神,劝老人联系家人确认取钱,同时报警处理。民警到达前,该男子离开了银行。最后了解到该男子为老人网上加的微信好友,并介绍所谓“高息”金融业务。该案例中,银行对资金用途的了解,为老人避免了经济损失。
二、金融机构执行该规定不会影响居民正常现金存取款业务,业务便利程度亦不会受到影响。
居民合法收入的存取业务在我国一直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在《商业银行法》有明确规定,也是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执行1号令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个人正常现金存取款业务。近年来,为防范电信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少金融机构从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出发,在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时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作了必要的了解和提示,形成了一些经验做法。金融管理部门在研究起草1号令时,将金融机构的相关实践做法进行了归纳统一,这也有利于保持各金融机构业务办理规范的一致性。
正常情况下,金融机构不需要客户填写信息或者提供证明材料,金融机构在简单询问了解后即可直接为客户办理现金存取业务并登记相关情况,只有发现交易明显异常、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涉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才会向客户进一步了解情况。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指导金融机构制定实施细则,在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同时,要严格执行最少、必要原则去了解登记客户信息,不得增加客户负担。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等现金使用较多的群体,金融机构要主动提供更加友好便利的服务。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加强防诈防骗和金融知识宣传。
“为存款人保密”是《商业银行法》中确立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得个人信息、客户隐私必须严格保密。除了遵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般性法律规定的要求,金融机构还需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金融监管法律的要求建立严格、完备的客户信息保密制度。泄露个人信息、客户隐私,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将持续关注并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把握好防范风险和优化服务的平衡,严格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
四、加强现金存取业务管理是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要求,符合反洗钱国际标准。
1号令是依据《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为预防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行为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其直接规范对象是金融机构。
1号令中对个人现金存取款业务的相关规定符合现行反洗钱国际标准的要求,是国际通行的预防洗钱活动做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国际标准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对超过一定金额的现金交易开展尽职调查,我国作为其成员,应当落实反洗钱国际标准的要求。目前,全球主要国家对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都有类似要求。
从统计上看,目前我国超过5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存取业务笔数仅占全部现金存取业务的2%左右,1号令第十条的规定总体上看对客户办理现金业务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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