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
相信关注社保的朋友应该都知道,企业社保费划转税务征收早有风声,近日多地税务部门发布通告,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就是说社保入税正式落地。企业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有什么内在含义呢?原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只是少缴社保费,但现在社保入税则意味着少缴社保就等同于偷税漏税,下面就跟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企业社保费划转税务征收
近日,多地税务部门下发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社保入税正式落地,10月30日,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山东、青岛、山西、湖南、江西、四川、贵州、西藏、吉林等13省市同时官宣发布“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明确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其中,湖南明确,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多数地区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分析认为,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费后,将规范企业不合规的社保缴费行为,有助解决漏缴、少缴社保问题。
社保入税已成定局,原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只是少缴社保费,但是现在“社保入税”意味着:少缴社保就等同于偷税漏税!企业若未按员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基数缴纳社保,存在瞒报、漏报、少报的情况,会带来相关涉税风险。
一、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公告内容
从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2、税务部门征缴模式缴费人仍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
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米化缴费渠道。
上门方式包含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和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以及商业银行营业网点。
互联网方式包含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渠道,以及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渠道。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
延伸阅读:企业社保减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进企业更快复工复产,2月20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门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从2月起对企业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免、减、缓三项措施。
而在2020年6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其中关于企业社保减免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那么,企业社保减免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1.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此次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
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以单位方式参保和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也就是说可以享受此次减免政策;
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
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属于落实国家统一的政策性减免措施。社保部门会按照企业类型核定减免的社会保险费,不需要企业另行申报办理。
但是企业如果申请社保延期缴费,则需要通过12333热线电话、或者上海社保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延期缴纳预申报。
微信搜索:,关注公众号,即可了解更多相关最新资讯!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